1、对于军婚有什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中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应当征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借助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方法奸淫现役军人的老婆的,根据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对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有什么?
法律依据《中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预。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婚龄,男不能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能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需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结婚以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备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致使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置,不能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