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记者从全国普法办公室获悉,为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知道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常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拓展,全国普法办组织力量大全整理了目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形成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目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常识问答》,共二十三问。
法律常识问答重点围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付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内容,为目前防控疫情提供了法律参考,着力推进依法防疫,将法治思维、法治方法贯穿疫情防控工作全过程。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目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常识问答:
2、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手段。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缘由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手段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推行。
需要解除根据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手段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地区内容易见到、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参考状况决定根据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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