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义务始于婚姻关系确立之日,终止于婚姻关系解除之日。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而且这种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和平等的。夫妻互相扶养义务是法概念务,具备强制性,夫妻之间不能以约定形式改变这一法概念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因失业、残疾、患病、年老等缘由没固定收入,缺少生活来源的另一方,需要主动履行扶养义务。有些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约定各自的薪资或者收入归各自所有时,也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成本而不承担扶养他们的义务,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没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丢弃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