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判断诈骗案件被告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一是要看被告人供述,一是要看被告人推行的客观行为。但被告人供述具备易变性,供述是不是可信,仍要看供述与客观行为是不是相符。
2010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筹资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对筹资诈骗案件中怎么样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规定:“用诈骗办法非法筹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筹资后不需要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筹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率导致筹资款不可以返还的;(二)肆意挥霍筹资款,导致筹资款不可以返还的;(三)携带筹资款逃匿的;(四)将筹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破产,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