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中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导致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好的、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紧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来看,《中国教师法》已经对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体罚学生的处置作出特别规定,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紧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中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职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使命。”参照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员工实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行政机关员工实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体罚中小学生,是不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行为,不是治安管理处罚范畴,不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