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旨在为将行政复议塑造成解决行政争议的主途径提供规范支撑。
主途径目的导向下的新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功能定位、复议范围、体制和管辖、审理方法和程序、决定体系等方面做了较大幅度的规范革新,根据行政司法属性调整了行政复议的规范功能定位,强化行政初次判断权适度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和前置范围,围绕公正权威、统一高效需要优化了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基于主观复议为主的审理架构明确了调解的常见适用,体现正当程序原则健全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强化行政自制网站权重构了行政复议决定体系。
将新行政复议法的规范优势转化为工作效能,需要加大能动复议建设,在法定框架内最大限度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履职能动性,处置好依法解决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强化行政监督与深化社会治理、行政复议主途径建设与健全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塑造能动复议与强化工作保障的关系。
行政复议法的修订从理论基础和规范框架上为有关规范的拟定颁布奠定了较好的基础,对于下一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规范法治化提供了较为靠谱的样板。长远看,还有必要研究整理各类行政司法资源,塑造具备中国特点的行政司法规范与以行政司法为主导的矛盾纠纷多样化解体系,充分发挥行政主导体制下行政司法的特有优势,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解决解决在行政程序中。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