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对于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人应当是具备相应资质的人,不然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在本案中, 实质施工人钟某松系借用浙江八达集团资质进行装修施工的,因此应当认定案涉施工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无资质的实质施工人是借用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的,在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项施薪资料与合格证一般情况下是以被借用资质的单位的名义出具的,因此,即便在无效合同的状况下也是存在工程验收备案的。在本案中,浙江八达集团于2014年已向迪庆观光酒店提交了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并且在申请当日迪庆观光酒店的现场负责人和经理等已对现场进行初步检验并提出了工程水平方面的需要,但在工程水平问题整改完毕之后,在经监理工程师说明该项目已拥有竣工验收据件的状况下,迪庆观光酒店并未组织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而是仅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因此,未对工程验收备案并非由钟某松或浙江八达集团导致的, 而是在于迪庆观光酒店自己长期未组织竣工验收,并且是因为其酒店内部因管理职员变动、长期未实质经营的事实导致竣薪资料的丢失,而不在于因案涉施工合同的无效致使工程没办法验收备案。因此,迪庆观光酒店不可以需要钟某松或浙江八达集团配合办理酒店装修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有关手续。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