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车未变更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武汉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出售车未变更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王某从张某处购得二手车一辆,双方办理了汽车所有权转移,但没有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保险期间,王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残疾。刘某诉至法院,需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保险公司以王某没有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予以拒赔。
汽车出售但没有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第一种建议觉得,汽车出售须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被保险人的法概念务,王某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意味着其不是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一方主体。保险公司拒赔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种建议觉得,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设定于该汽车上的交强险保险利益依旧有效,没有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并不是拒赔的法定理由。保险公司应该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时,应当办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可以看出,汽车所有权转移应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是汽车所有人的法概念务,但没有办理是不是能致使保险公司拒赔呢?该条文并未规定未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据《交强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拥有从事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可以拒绝。同样,为了保证机动车辆交强险合同的连续性,投保汽车的所有人变更也无须保险公司赞同,所有人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无权拒绝。这样来看,汽车所有权人到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只不过法律规定的例行手续,并不势必致使合同的失效。即便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要紧事情。”汽车所有权人变更,属应当告知的要紧事情。但保险公司拒赔,需要先解除交强险合同,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对要紧事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公告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公告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如要解除交强险合同,得先告知汽车所有权人,在汽车所有权在规按期限依旧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状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未解除合同的状况下,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仅以没有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拒赔的原因在法律上是没依据的。
从交强险的定义、功能和创设目的来看,交强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是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在用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本车职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创设的目的是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助,其和商业第三者险的最大不同就是,交强险是通过强制性和社会性的方法来分摊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所受伤害形成的损失,是救助兴的,并不具备营利性,而第三者商业险则是纯商业性的,保险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营利。因此,交强险救助兴的特点决定在交强险合同存续期间,无论汽车所有权是不是变更,只须不属法律的免赔情形,受害人就有权需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