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不是有拒赔的规定
依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有四种情形,即⑴驾驶员未依法获得驾驶资格;⑵驾驶员醉酒后驾驶车;⑶被保险机动车辆失窃抢期间肇事;⑷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发生以上四种情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依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垫付抢救成本的义务,同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结合《交强险条约》第九条规定,此外,“对于其他损失和成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除外责任,属法定免责条约,保险公司不需要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有关“约定责任免除条约”的明确说明义务。只须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以上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均可无条件作拒赔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