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讲解:规定
规定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越来越打造有关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
本条是关于打造保险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机制的规定。
本条主要有三层含义:
一是为保险业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等部门一同打造道路交通事故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投保人、投保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损失和赔偿等方面的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向保险公司提供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及其所有人的违章记录等信息,合作打造信息共享机制,是依据国务院条例规定需要履行的法概念务。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
二是打造费率浮动机制的首要条件是达成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的共享,而达成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的基础是打造相应的计算机互联网平台。
计算机互联网平台是信息共享机制的载体,离开了现代的计算机技术,就没办法有效达成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信息之间的共享,费率浮动机制就没办法得到真正的推行,通过保险这一经济方法调节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而促进驾驶员安全行驶、改变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提升通行效率的立法目的就没办法真正达成。
三是打造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是借助经济方法辅助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的有效方法。
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公安交通管理、农业主管等部门有关机动车辆及其所有人、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准确地厘定保险费率,科学地使用差异性价格,实行奖优罚劣,借助经济方法督促驾驶员提升交通意识,有力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的改变。
其次,公安交通管理、农业主管等部门可以借助保险企业的机动车辆出险记录、赔偿等信息,愈加全方位地学会每一机动车辆的道路交通肇事状况,有益于公安交管、农业主管等部门有针对性地对重点汽车实行重点管理,甚至可以参考保险企业的统计数据剖析,对某一种类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重新审察,大大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效率,达成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良性互动,最后达成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的好转。
自以来,保监会一直鼓励各地保监局积极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交流,结合当地区特征,充分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方法,探索打造保险与交通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机动车保险业务的营运管理水平,服务于投保人,服务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
现在,各地保监局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其中,北京和上海等区域已先行获得了突破性进展,为下一步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的打造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日,上海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正式启动,推行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规范。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系统,保险公司将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的数据输入信息平台,上海交巡警总队将交通违章等信息输入信息平台,打造联合信息平台。投保时,保险公司将投保人、机动车辆等信息通过互联网传送到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对收到数据进行核对,并依据自己数据库记录的交通违章等信息自动、准确地计算出保费浮动金额和最后保费,反馈给保险公司签发保单。
同时,交巡警总队也可通过查看信息平台,随时知道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状况与机动车辆未投保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状况,准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手段,有些放矢地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管理。
当然,打造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机制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尤其是对于那些地域广阔、经济欠发达的省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不断总结积累经验,越来越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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