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8日电《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1日开始推行。为了便于大伙理解《条例》有关精神,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和保监会负责人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中国政府网刊出了问答全文。
记者:《条例》拟定的背景是什么?
有关部门负责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国内打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和救助基金规范,并由国务院拟定具体方法。
《条例》作为规范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的具体手段,遭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并多次向社会各界征求建议。
2日,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以运输行业为主的北京民代表对《条例》草案的建议。
12日,国务院法制办将《条例》草案分别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建议和建议。,保监会组织两次专题研讨会,听取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建议。在征求建议过程中,社会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原则、责任限额、保险条约和费率、救助基金来源与税收政策等方面。针对这类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等有关部门经过深入的剖析研究,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的首要条件下,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建议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予以修改和健全。
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并将1日起正式推行。
记者:《条例》颁布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有关部门负责人:《条例》的颁布是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打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规范的具体需要,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举措。
《条例》明确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的适用范围、各项原则、保险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对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的顺利运行具备十分关键的用途。
打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有益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准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益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益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经济杠杆方法,促进驾驶员增强安全意识;有益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记者:《条例》有什么特点?
有关部门负责人:《条例》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既考虑了中国目前经济社会进步水平和能力,又充分借鉴了海外先进经验,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和鲜明的特征。
?
一是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准时有效的赔偿作为最重要目的。《条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职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每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是体现“奖优罚劣”。通过经济方法提升驾驶员守法合规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需要有关部门要越来越打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与是不是有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将享有打折的费率,常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
三是坚持社会效益原则。《条例》需要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需要与其它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保监会将按期核查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盈亏状况,以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四是实行商业化运作。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约费率由保险公司拟定,保监会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大体上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进行审批。《条例》主要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与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的各项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