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的事,总也说不完。
与汽车有关的政策、法律、规章规范,好像也一直不可以做到尽善尽美。对去年开始实行的新《道法》的激烈讨论还未完全停息,很多专家学者又开始了对《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炮轰”。
大家了解,新《道法》在实行中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社会呼声也非常高,不过有关方面好像还没要颁布修改建议的动静,而与新《道法》配套的《草案》显然也就存在相应的问题。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草案》在1月11日到2月28日公示期间内广泛征求建议就是个不小的进步,当然,在条例拟定实行后假如可以打造一种广泛征求建议、按期修改的机制就更好了。笔者在这里以亲身历程和一些见闻剖析再来谈谈《草案》,期望抛砖引玉,让《草案》更趋合理。
问题1、“无过错赔偿”条约依旧不清楚
草案第20条: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每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辆负全责”、“无过错赔偿”是新《道法》颁布以来最具争议的一项,即“76条”。而北京奥拓撞人案中所出现的种种纠纷是非常值得深思的,可以说,在那种状况下,是保险公司耍了“滑头”。可惜,《草案》中的相应条约对此依旧不可以完全解决,没理清受害人、投保人、保险公司这三个环节的关系。请注意上面两条之间的不同就在红字部分,也就是说,当机动车辆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会只“赔人身不赔财产”,这点对于保险公司有明显的倾向性。这里也将是以后案例中产生矛盾的根源,可以说,根据如此条约所投保的强制第三者险用途有限,由于在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常常发生的,而且有时候还不小。
还有,保险责任划分不清楚。因为强制三者险是有限额的,据了解非常可能仅规定在5万元,商业三者险就成为了有益的补充,不过,问题就来了,假如在同时购买这两种险种的状况下,哪一个先赔?各自的比率是多少?第21条中并未规定应垫付几日内的抢救成本,“抢救费”和“治疗费”怎么样?在责任未明的状况下是不是应该由保险公司先行垫支等等,这种关系到具体操作,应该予以明确。
问题2、对“强制第三者险”的若干质疑
草案第6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条约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监会根据强制保险业务大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这一点笔者有亲身领会。因为四川对机动车辆基本上实行的是需要保第三者险才能通春节审,所以事实上就是强制第三者险。笔者过去帮一位朋友办过第三者险,其保10万和保5万所缴纳保费的差距仅为100元左右,所以大家总是都是投保的10万;依据对笔者单位近20位司机的粗略估计,他们在3年时间内并未发生过一块事故,那样三年所被“强制”收缴的保费就是5.4万。强制保险是法定保险,而法定保险是管理业务,保险公司只不过从中获得管理成本,虽然有点一概而论,不过非常显然,当强制第三者险根据如此的比率征收的话,保险公司一定是要盈利的。但,强制第三者险拟定的初衷显然又应该是是不应该盈利的社会保险,这里面的矛盾非常明显,假如拟定不好,势必将会损害投保人的权益而给了保险公司一个“金饽饽”。
这正如武大保险与精算学系主任魏华林说,“‘保险’……,根据保险的原理来讲,就肯定是有盈亏的。……,假如实行强制保险后,100%的机动车都参加了保险,根据大数法则,保险公司还是可以做到盈利的。”因此,要做到这第6条,强制保险就要解决广覆盖的问题,也就是说要推行低费率,让各种车型的用户都可以同意。国家应拟定统一的价格,这不仅能够便捷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再比较价格,而且也使各保险公司在加大服务上下工夫。还应该注意到赔偿责任范围有多宽,怎么样与医疗单位进行配合、怎么样赔偿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