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指的是承保的机动车在行驶或停放的过程中,因为过失行为对于第三方的财产或人身导致损害时,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主要涉及到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遭到损害的第三方。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前,国内24个省市通过行政强制方法需要机动车辆一方需要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作出规定:司机无责任时,人身损害要依法赔偿,保险公司要理赔;而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略有不同,即按过错责任赔偿,司机无责任时,司机和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需要赔偿的案件中,可以将承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一同被告起诉,需要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限额内的直接赔付责任,已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每人身损害的各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