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申请→初审→受理→审察→冷静期→核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①婚姻登记处具备管辖权;
②需要离婚的夫妻双方一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③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 双方当事人一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⑤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最近半身免冠照片;
⑥双方持有中国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⑦当事人持有有关规定的证件。
2.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中国大陆居民:
①身份证;
②常住户口簿;
③结婚证;
④双方离婚协议书,
⑤双方户口均不在潍坊的须提供一方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公安部门制发的有效居住证。
现役军人:
①军人证件,
②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③居民身份证。
香港、澳门居民:
①通行证或者回乡证;
②身份证;
③结婚证;
④双方离婚协议书。
台湾居民:
①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游证件;
②身份证;
③结婚证;
④双方离婚协议书。
华侨:
①护照;
②结婚证;
③双方离婚协议书。
外国人:
①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游证件;
②结婚证;
③双方离婚协议书。
3.具体办理程序:
①申请人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及有关材料;
②确认管辖权和当事人所持证件齐全有效;
③见证当事人在《离婚登记申请书》上签字;
④对有关材料进行询问、审察;
⑤对符合条件的,打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⑥当事人进入冷静期(30天),
⑦当事人在冷静期后30天内的法定工作日,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及《回执单》,
⑧经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离婚证》;复印当事人已失效的《结婚证》;
⑨不符合离婚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公告书》;
⑩归档。
引使用方法条
《婚姻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