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暂停相不同的主要标志。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是什么原因”是指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所有缘由。
一是,犯罪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缘由。如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有效的躲避、第三人的阻止、司法机关的拘捕、自然力的障碍、客观状况的变化等。通常来讲,这类客观不利原因需要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完成犯罪。有些状况只不过对犯罪行为人继续完成犯罪有肯定的妨碍和影响,如被害人轻微的反抗、别人善意的劝告、严厉的斥责等,这类原因虽然对犯罪的完成也有肯定的影响,但并不具备阻止行为人继续完成犯罪的成效。在这样的情况下,假如行为人本可以继续推行犯罪但未继续进行犯罪而自己决定舍弃犯罪的,应成立犯罪暂停,不是犯罪未遂。
二是,行为人本人是什么原因。如对自己推行犯罪的能力、经验、办法、方法估计不足,对事实判断错误等。一些状况是行为人自己的客观缘由。譬如犯罪技能拙劣、体力不济等。在这类状况下,行为人仍具备犯罪的意志,但因为事实上不拥有或者已经丧失了犯罪能力,而不能不停止犯罪行为。还有一些状况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即犯罪未能完成,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对外面客观事实判断错误导致的。譬如以下几种状况:
其一,对侵害对象出现认识错误。如误以为室内有人,为故意杀人向室内开枪。
其二,对用的工具认识错误。行为人误将不可以完成犯罪的工具当作犯罪工具来用,如误将白糖当做毒药的,客观上不可以完成犯罪。
其三,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特定的犯罪结果并未发生,而行为人却误觉得已经发生,停止犯罪活动。如推行故意杀人行为,误将别人昏迷视为死亡,停止侵害的。其四,对客观环境认识错误。周围环境不足以阻止犯罪的完成,但行为人却误觉得存在妨碍而舍弃犯罪的。如行为人因害怕溺水而舍弃继续追杀被害人的,事实上河流水位极浅,客观上并没有障碍,该种事实认识错误而致使的未得逞,也成立犯罪未遂。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