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A公司于2002年开始用“某光电”企业字号,历经多年的宣传和用,该字号及商标具备相应的市场价值和肯定的影响力。后该公司发现B公司登记的企业名字,完整包括“某光电”字号,并在官方网站及广告宣传中发现多处与“某光电”字号近似的标识。经查,B公司创建于2016年,与A公司属同一省份、同一行业内的企业,经营范围具备肯定的有关性。A公司觉得,B企业的行为侵害了A企业的字号权益,极易使买家误觉得B公司与A公司有关联,构成不正当角逐。B公司辩称,双方没有角逐关系,在主观与客观上均没攀附A公司知名度或者商誉的恶意,不足以使买家或者有关公众对二者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法院审理:本案中,依据A公司提交的有关证据可以证明“某光电”字号已具备肯定影响,应当作为反不正当角逐法中的企业字号予以保护。B公司登记的企业名字远晚于A公司,而经营范围与A公司行业有关,双方存在角逐关系。B公司作为市场角逐者,应当了解“某光电”的在先字号,且该字号在其经营范围内并无固定的意思,因此,B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对“某光电”字号具备肯定影响的在先字号合理避让。但B公司仍擅自注册含有“某光电”字号的企业名字,在其官方网站用与“某光电”字号近似的标识,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用字样具备合理依据,B公司主观上具备攀附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导致易使别人误觉得其与A公司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角逐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连续30日在行业知名官方网站首页等公开声明(上述声明内容均需经法院确认),消除影响,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