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征收,能为了我的权益提起行政诉讼吗?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房子征收部门对居民居住房子的土地用权进行有偿收回,双方就补偿问题产生纠纷。这种纠纷是在国家机关和公民中产生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在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此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让老百姓能维权!
2、假如我想维权,我该去找什么法院?
国内《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案件由刚开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来看,被征收人应该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假如你的案件经过了复议,那样行政诉讼既能够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管辖,也可以又复议机关所在地管辖。
我不是“钉子户”,我只不过想维权!
在行政诉讼法庭审理过程中,假如政府向法院申请允许先行强制征收其房子,不然会形象政府的工程进度。法院是否会允许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九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实行,但不准时实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别人合法权益导致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实行。后者申请强制实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因此,在诉讼当中,能否强制实行要看不予强制实行会不会侵害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假如政府申请法院允许强制实行的原因是耽误政府的工程进度,也就是仅仅会干扰到开发商的利益,那样法院不可以允许强制实行。在通常情况下,行政诉讼尚未实行,法院未作出判决,被诉行政行为尚未被定性为合法行为,允许强制实行没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弱者利益,预防行政机关权力滥用,强制实行应当满足一下四个条件:
(1)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实行将会产生紧急后果;
(3)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
(4)先予实行的裁定应依法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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