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个交易合同的形成都是交易双方磋商、博弈的结果,但房子交易合同具体条约拟定的好坏,最大化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总是又需要借用专业技能,专业的房产法律常识与实务。笔者借用多年来房产方面的法律实践,对行业内常见的条约进行大全梳理,针对性地对这类条约进行利弊剖析,期望可以对业主有肯定的参考用途。1、关于买方申请贷款的条约“乙方(注:买方)通过贷款银行申请人民币N元整贷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价款,乙方应于签订交易合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备齐贷款资料办理银行贷款申请手续,并支付所有有关成本、申请办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证手续(若需)。如乙方之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则任何不足部分均由乙方于甲(注:卖方)、乙双方申请该房地产过户买卖前支付至房地产,待双方办妥过户流程后3个工作日内由某房地产转付甲方。”■律师剖析:1、因为该条约对买方贷款审批没限定具体的时间,因此,对买方是比较有利的。买方假如由于贷款审批金额的问题,在某一家银行没办法足额审批完成,他有足够的原因向另外的银行申请贷款,而无需承担“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现金补足的问题。2、同时也由于没约定具体的买方贷款审批的时间,买方总是以贷款处于审批中,来延缓交易过户买卖的进行。3、又,条约没约定“乙方之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的举证责任,卖方没办法知道买方贷款审批的进程,没办法举证证明“买方的贷款申请未获得贷款银行审批通过或审批通过金额不足”,需要买方现金补足,加快买卖进程的合理诉求。因此,该条约对买方是有利的,卖方要加快买卖进度,准时过户收取房款,可以提出下列两项合理需要:1、对买方贷款审批的时间进行合理限制,督促其限时完成贷款审批;不然应当现金补足。笔者觉得,合理时间可以以两个月为最大限度。买方在买房前,第一应当咨询银行,明确可以贷款的合理限额,预防贷款审批不可以或者超期,对贷款资信要有适当的预期,预防发生贷款违约。2、买方贷款审批进程的告知义务。买方贷款申请总是由其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对贷款的进程卖方没办法获得足够的信息。卖方可以需要买方书面向卖方提交贷款银行的名字、分支机构、贷款银行经办人、贷款金额,以便于卖方核实,更主要的是卖方可以处分确认贷款的进度,预防人为拖延。3、约定买方逾期办理贷款手续的违约责任,督促其办理贷款审批。同时,为加快贷款速度,卖方须无条件配合买方办理贷款审批手续,不然买方免责。2、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方法办理交房手续,则乙方可按交易合同第十条规定,需要甲方支付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如乙方未遵照本协议约定方法办理接收房地产手续,并经甲方发函公告后仍拒不配合办理的,则视为双方已完成房子交接手续。■律师剖析:部分中介公司在交易合同条约制作中都没约定交房条约,一旦交房地产生争议,总是找不到直接的条约进行讲解。对卖方而言,交房是其最后一项要紧义务,假如卖方不交房,买方就没办法达成居其屋的需要,况且卖方已经收到全部房价款,再用供应的房子就没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对拒不交房的行为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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