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的内涵有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是纯获利益的,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是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关系,因而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缺陷,原则上不承担赠与财产物的缺陷和权利缺陷的担保责任。
第二个方面,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缺陷,势必致使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赠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缺陷担保责任。就受赠人履行的义务而言,有如交易合同中买受人的地位,因此,赠与人应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交易合同中的出卖人同一的缺陷担保责任。至于出卖人在交易合同中的缺陷担保责任,
第三个方面,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缺陷的给受赠人导致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赔偿责任。假如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缺陷,但没给受赠人导致损失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缺陷,给受赠人导致损失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