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健身俱乐部及健身教练乙转账共计130138元用于购买私教课程、充值私教课预付款、办理会员卡及出租柜子。甲上了部分私教课程后,私教乙在健身俱乐部辞职,后甲得知健身俱乐部将其他人出售的课程卖给甲,同时将甲充值的成本分割为金额不等的多个合同,且擅自更改甲的教练。后甲将健身俱乐部诉至法院,倡导私人健身教练服务是单作用与功效预付费消费,且具备非常强的人身属性,健身俱乐部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甲需要解除合同,并需要健身俱乐部退回已经充值的成本。
裁判结果
法院觉得:甲购买了健身俱乐部的私教课程及会员卡,并支付了有关成本。现健身俱乐部擅自变更甲的私教教练,致使甲不愿再同意服务,服务合同事实上已经没办法履行,甲需要解除与健身俱乐部的服务合同、返还合同未履行部分成本、返还剩余期限柜子租金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法院结合举证状况,最后判决解除服务合同、健身俱乐部退还甲私教课程预付款94100元、会员费16144.2元、柜子出租费8640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我们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按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公告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