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强制实行的房地产有:
1、未依法获得房子所有权证的房地产;
2、拍卖未经共有人、抵押权人赞同的房地产;
3、已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4、被实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地产;
5、法律限制买卖的房地产。
对唯一住房不实行的例外情形:
(一)对被实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可以保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子。
譬如被实行人是一位老人,虽然被实行人名下仅有一套房,但被实行人的儿子名下有很多房,足以保障被实行人的存活。
(二)实行依据生效后,被实行人为逃避债务而出售其名下其他房地产。被实行人原本名下就有房地产,甚至有多套房地产,在实行依据生效后,被实行人为逃避债务,通过房子交易出售、转移自己名下房地产,导致名下只有“唯一住房”的假象。
(三)申请实行人根据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实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子。
譬如根据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策略,或者是申请实行人赞同根据当地房子出租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子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这事实上是打造了一个勉励配合实行的机制。
(四)假如实行依据本身就是出货居住的房子,那法院需要根据实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实行。
但考虑到被实行人另外租房,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时,在强力打击失信行为的同时仍然维护了被实行人及其家属基本权利,不至于其无家可归。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