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前述剖析,人民法院在处置涉及公章问题的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下裁判思路。
第一,人章关系的核心要看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通过对异常人章关系的种类化剖析可以发现,考察人章关系的核心在于确定行为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只须行为人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即使未加盖公章甚至加盖的是假章,都要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反之,行为人没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也不会由于加盖了公章就使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表或有权代理。在认定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时,要区别是代表还是代理,代理则要进一步区别是委托代理还是职务代理,从而在认定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与越权代表或无权代理的后果上有所不同。
第二,相对人负有核实行为人身份及权限的义务。
相对人应当核实与其买卖的对象到底是自然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或代理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相对人有核实缔约当事人身份的义务。一旦认定缔约当事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还应当进一步核实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具体来讲:一是要核实行为人的身份,如核实行为人是不是为委托代理人或者职务代理人。前者主要审察有无授权委托书,该项审察主如果形式审察;后者主要审察行为人是不是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员工与是不是享有法定职权,行为人的工作场合、工作时间乃至着装等可能给予相对人行使职权的外观,也是需要考虑的原因。二是核实行为人的代理权限,确定是不是为无权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主要考察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范围、授权时间;在职务代理中,需要考察员工的职权,重大买卖还需要知道作为被代理人的章程、机构设置、合同审批步骤等。总之,相对人审核的对象既包含人,比如核实行为人的身份与是不是具备代表或代理权限;也包含章,比如所盖公章的种类及真假;还包含人章的结合,比如在什么地方以何种方法盖章;等等。就此而言,笼统地说“认人不认章”是失之偏颇的。
最后,盖章行为给人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观。
为保障买卖便捷和买卖安全,相对人审核行为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是有限度的,在相对人已尽合理审察义务但仍未核实行为人的身份及权限的状况下,此时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盖章行为总是给人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观,使相对人成为“善意”相对人,非常大程度上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当然,能否构成表见代理,还需要考察相对人是不是无过失,对此,本书不再展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讲解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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