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何时能申请取保候审?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与患有紧急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这意味着,是不是允许取保候审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紧急程度及是不是存在社会危险性等原因。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方法与决定权归属等内容。其中,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状况,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保证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具体适用对象。
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否离开居住地?
刑事诉讼法中,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的强制手段,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不被拘留或逮捕的状况下等待审判这并不意味着取保候审期间可以随便离开居住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职员需要遵守肯定的限制条件,其中一项可能就是不能随便离开居住地或者指定的地区。
1.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实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准时到案;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照件交实行机关保存。”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除非有特殊缘由并经过实行机关的批准,不然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离不开其居住地或者指定的地区。违反这类规定或许会致使取保候审的撤销,并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强制手段。
什么状况下取保候审者仍需出庭受审?
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手段,允许犯罪嫌疑人在缴纳肯定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后在家里等待审判,而不是被羁押在看守所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嫌疑人可以逃避审判,他们仍然需要在特定状况下出庭受审。这类状况主要包含:
1.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无论是不是为最后审判,取保候审的嫌疑人需要出席。这是由于他们是案件的主要当事人,需要对指控进行答辩,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
2. 当法院需要对取保候审者进行询问或者核实证据时,他们也需要出庭。
3. 假如取保候审者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如离开居住地未报备、干扰证人作证等,法院或许会需要他们出庭同意处置。
4. 司法机关公告其出庭的其他情形。
1.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实行机关批准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实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准时到案;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照件交实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不同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原因。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即便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仍需根据法律规定履行出庭义务。
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能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结合其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可能的刑罚和社会危险性等原因综合判断,并且需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假如符合条件,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在这个过程中,专业律师的法律咨询和代理将起到重点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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