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置过程中,对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是重点也是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因而,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总是集中在责任认定这个环节上。责任认定水平怎么样,效率怎么样,多大程度上可以体现和达成公正,最主要从事故责任中得到体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有它的运行机制,他的达成需要特定的公正程序来运行。设定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不只可以提升事故处置效率,更能有效地降低纷争,减少当事人事故风险,为构建和谐、安定、快捷的交通管理秩序提供有力保障。由此,笔者选取我省某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状况加以调查,从交警责任认定、调解、诉讼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入手,对目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合理设定进行分析。
1、经统计整理—该区法院审理的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呈现以下特征:
案件数目大幅增长
至12月,受理此类案件25件,同期受理38件,同期受理47件,平均增幅52%;至4月受理10件,同期受理15件,同期受理21件,同期受理27件,平均增幅50%。《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部门的调解不再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解决的必经程序,同时国民对该法认知的不断提升,是致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
调解结案率较低
至每年案件的平均调解结案率为23.58%,调解结案率较低。致使案件调解率低是什么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很多被告为躲避诉讼不参与庭审活动,以至法院很难进行调解工作。二是一些原告对于责任认定划分认识不足,或者不考虑他们的实质履行能力,随便提出高额赔偿请求,诉讼双方建议分歧较大,很难形成合意。三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总是涉及职员伤亡,受害人对肇事方存有怨恨心理,在心理和感情上不愿做出让步。
当事人对责任认定建议分歧大
从至,该区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需要重新认定或鉴别的案件有75件,占收案总数的31.65%。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以前,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将来,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倡导认定书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需要重新认定或者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