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应当包含下列事情:
(一)保险人的名字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字或者名字、住所,与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字或者名字、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与支付方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置;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同的,根据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同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同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赞同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约与格式条约不同的,以非格式条约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一样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法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