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双成对的“提示”、“说明”义务
假如说“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拒赔的万能理由,那样“未提示说明”则是被保险人应对保险企业的不二秘籍。
关于提示说明义务的重要程度,《保险法》第17条第2款做了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约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约不产生效力。”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提示”和“说明”是两个并存的义务,二者同样要紧,同时出现、绝不单飞,就像哼哈二将、玄冥二老一样,但二者却又有各自独立存在的意义和用途。
提示的目的是为了引起投保人注意,告诉投保人:“这是免责条约,需要慎重对待。”
如何提示?《保险法司法讲解二》第11条第一款给出了答案: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说明的目的是为了让投保人理解保险合同中那些专业、晦涩、难懂的词汇,像把一篇文言文翻译为白话文。
如何说明?《保险法司法讲解二》第11条第一款也给出了答案: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约的定义、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可以理解的讲解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怎么样理解的问题的回话》(法研[2000]5号)则进一步明确:“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约,除去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料之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约的定义、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讲解,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约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2、基础知识级困难程度的“提示”义务和地狱级困难程度的“说明”义务
这就是提示、说明义务的基本内涵和操作办法,听起来是否非常简单?
如果如此想,那你就大错特错了,我对你说一个惊人的真相:保险公司败诉的案件里,有一半是由于没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不是完全没履行,是履行了,但达不到法院觉得的规范。
提示义务都还好说,只须对于免责条约加黑加粗或者特别提示,使该条约明显不同于其他非免责条约、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即可。
但不少保险公司败诉就败在说明义务上。
假如说提示义务是基础知识级困难程度的话,那说明义务则是地狱级困难程度的。
再打个比方,假如要给保险公司“完成提示义务”这个任务打分,各保司基本可以得90分以上;但要给“完成说明义务”这个任务打分,会有95%以上的保司不及格。
“说明义务”,到底为何这么难完成,我来讲解一下。
3、说明义务为何这么难完成?
一是需要说明的对象太广泛、标准太严格。
根据《保险法司法讲解二》第9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约、免赔额、免赔率、比率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约,可以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
免赔额、免赔率、比率赔付或给付这类是数字,一说就了解。
但要把免责条约说了解,可不是这么容易的事。
举例,有一个免责条约是“遗传成人两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免责。
这几个词汇非常专业吧,需要做出说明吧。
于是保险公司就在合同页脚做了脚注:“遗传成人两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说了解了吗?
有人觉得说了解了,保险公司都对你说规定的名字了,不知道的自己去查查不就好了。
有人觉得没说了解,你只告诉我要弄了解这几个词的意思要去看ICD|10.但你还是没告诉我这几个词的意思是啊。
不少法院就坚持后一个看法,他们觉得:投保人不知道的专业词语,你保险公司不能丢一个小本本给投保人,让他一个人私下去查找、去理解,你得像保姆一样,把每一个词汇的意思当场讲解得清了解楚明了解白。
比如:江西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申1107号案件,法院论述:“假如大家不去详察ICD|10.就根本没办法知道该分类是对遗传成人两性疾病,还是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进行了分类。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业务员也不可能讲解先天性无丙种球蛋白血症是遗传成人两性疾病。”
再譬如:广东广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14936号案件,法院论述:“保险合同“解释”部分仅对先天性畸形的定义简单作出说明,并未就先天性畸形的定义、内容作出常人可以理解的讲解说明;且未有证据佐证保险公司对ICD|10的具体内容作出讲解及说明,或向投保人出示或送达有关内容。”
讲解说明要达到如此的规范,试问有多少保险公司做得到?
二是现在保险业务员常见专业度不高,对于一些专业、复杂的内容没办法做出明确明确的讲解。
保险合同涉及不少行业专业常识,譬如健康险涉及医学常识、建工险涉及建筑工程常识、董监高责任险涉及上市公司财务、法律常识,等等。在投保时,假如要根据法律规定将涉及到的专业词语讲解了解,以中国现在的保险业务员的业务水平来讲,难于上青天。
三是要做到完全的说明义务,对于现在的保险销售模式来讲很难达成。
一份保险合同,少则十几页,有些涉及多个保险商品组合的,文本更是多达数百页。要说明的的专业词语不可胜数,再加上法律觉得只须投保人不懂的词汇都要讲解说明,假如严格根据这个步骤操作下来,怕是每一个投保人投保前都要先上三天培训课程,那保险公司就不要卖保险了,改为保险大学得了。
这就是为何保险诉讼案件,法院以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判决其败诉的,占到了50%左右是什么原因。
4、对“说明”义务提出怎么样苛刻的需要,合理吗?
就我看法而言,虽然从现在来看,法院对于保险企业的“说明义务”确实提出了较为苛刻的规范,但我觉得从推进保险行业持续健康进步来讲,这种需要是适当的。
这种严格的规范,可以倒逼保险行业自我改革,采取一些技术方法将专业化的保险条约讲解得愈加明确,让投保人明了解白买保险,放放心心交保费。
譬如对于专业词语使用脚注的方法做出详细讲解,或者可以就每一险种拟制一份通俗易懂的说明书,作为投保单的附件,同时给投保人足够的时间阅读,有不知道的业务员准时进行讲解说明,最后让投保人签名认同了解合同全部内容即可。
这种操作,致使投保人明确了解自己购买的保险可以保什么、不保什么,如此,在出险拒赔时,投保人也能明确了解自己由于哪些原因得不到理赔,才能渐渐消除大众现在对于保险“都是骗人的”、“买的时候说这也能赔那也能赔,出险了告诉我这也不赔那也不赔”、“海外的保险赌你不生病、国内的保险赌你不认字”的负面评价。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