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怎么样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确认创造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置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国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5、行政案件由刚开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手段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早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不受理情形有什么?
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行为——前四种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后五种是《行诉法讲解》第1条规定的。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以国家名义推行的有关国防、外交事务的行为,与经宪法和法律授权宣布紧急状况、推行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拟定、发布的具备常见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员工所作的任免、奖惩、调动、福利等决定,员工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法定终局裁决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推行的行为。这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但实质意义上则为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具备双重性质,这里的刑事诉讼行为不受行政法规则调整和支配。
行政调解行为与法定行政仲裁行为 调解是一种当事人自愿同意的“管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决定原因是其意思表示,而非行政机关的意志。行政调解只不过一种行政的规劝、建议,达成调解协议也主要依靠平等主体间让渡权利、处分权利。劳动仲裁或其他法定仲裁的主体总是不是行政机关,故而对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具备强制性,因而没必要通过诉讼渠道来解决。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置行为 重复处置行为肯定是保持了原结论,没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得、丧、变更的影响,只不过对以往结论的一定和保持,故而,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不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 这里的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的行为,主如果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以前的内部运作、程序性的筹备行为、调查取证等事实行为,此种行为尚未发生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得、丧、变更变化的实质成效。
法定行政诉讼时效一般多久?
任何诉讼程序都包括各种各样的时效规范,行政诉讼也是这样。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越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准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假如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具体规定或者没诉讼时效的限制,其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或较长期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况,不只在证据的获得上有肯定困难,增加了案件处置的困难程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拓展,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能超越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了解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因为不是起诉人自己是什么原因超越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遭到限制而不可以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越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