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从实害后果看主观恶性
就故意杀人罪来讲,杀死一人和杀死两个人与以上,其主观恶性是需要予以不同的。比如,在中国古典法中,有一种特殊的杀人叫“杀一家三人”,其指杀害一家无辜三人行为。觉得这种罪行的社会风险性很大,性质特别紧急,需要专门立法予以惩治。国内传世法典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杀一家三人”罪都纳入“常赦所不原”的“十恶”范畴,其位列谋反、谋大逆、谋叛之后,是排名第五的不道的内容之一,判处最为紧急的刑罚。参见陈新宇:从律例规定变化看古典中国法“情法之平”,载《检察日报》2018年4月十日第3版)。
发生在2018年的陕西汉中的张扣扣在2018年“除夕当天”为母复仇案,张扣扣当场杀去世了三个人,且是有预谋的犯罪。尽管在归案后有坦白等轻微的从轻情节,但仍然应当认定为主观恶极很大,适用死刑立即实行的。在对“一家三口灭门案”中的被告人张志军杀二人当场死亡,一人送医院后死亡。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引起舆论一片哗然,非常快又提起再审,再审改判为死刑(参见《刑事法库》公众号)。这类都可以说明故意杀死多人,是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很大的一个条件。
第二,杀死一人的故意杀人在法理情上有可以宽宥的情节尽可能不判死刑
实践中的故意杀人罪,大多是杀死一人的案件,且也正是如此的案件对死刑的认定和把握最易出现偏差。笔者以为,就通常情况来讲,杀死一人的故意杀人案,只须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的,一般都不应当判处死刑。虽然没法定从轻情节,但事出有因,在法理情上有可以宽宥情节的,也不予判处死刑。这在有关规定及司法实务中都可以找到依据的。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修正案(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