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内《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其中,在商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商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使得商品水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商品明示水平标准规定的水平需要,减少、失去应有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备某种用性能的商品冒充具备该种用性能的商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商品冒充高等级、高端次商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真品或者新品的行为。
不合格商品,是指不符合《商品水平法》规定的水平需要的商品。
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是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买家合法权益的结果,期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