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结实限时劳动条款,是指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赞成续订、订立劳动条款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结实限时劳动条款外,应当订立无结实限时劳动条款: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元一连事情满10年的;
2、用人单元初次实验劳动条款规范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条款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元一连事情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事不足10年的;
3、一连订立二次结实限时劳动条款,且劳动者没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划定的情形,续订劳动条款的。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款的,视为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已订立无结实限时劳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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