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当事人有什么诉讼权利和义务
1、诉讼权利劳动纠纷诉讼权利是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当事人用以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诉讼方法。它主要包含: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劳动纠纷诉讼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但凡符合起诉条件的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起诉一方有义务到人民法院进行应诉。提起反诉的权利。被起诉方在应诉的同时,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就同一事实对起诉方提起反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不可以亲自进行诉讼,或者虽能亲自进行诉讼,但需要别人给予法律帮助的,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并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置的审判职员、书记员、鉴别人、翻译职员等,有权申请回避。采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采集、提供证据,证明我们的诉讼请求,被告也有权采集、提供证据,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参加法庭审理的权利。在法庭审理中,当事人有权参与法庭调查,向他们当事人提问,参与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请求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法结束诉讼。原告还可以舍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也可以承认诉讼请求。双方可以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不可以上诉的裁判外,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变更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以维护我们的劳动权益。申请强制实行的权利。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
2、诉讼义务劳动争议诉讼义务是国家为维护和保障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些权利得以达成,对其应作出或者不作出肯定行为的需要或限制。它主要包含:需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需要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他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需要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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