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沈某入职甲公司担任文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9月,沈某因家庭开销较大,故借助空闲时间在乙公司兼职销售工作。
2023年3月起,因为乙公司业务日渐增多,故沈某在甲公司上班时间段内,常有顾客打电话来咨询,导致沈某不能不常常中断甲企业的工作,为顾客解答乙企业的问题,从而严重干扰了沈某在甲企业的工作效率,多次遭到顾客投诉。甲公司主管发现这种情况后,多次对沈某提出警告,需要沈某合理安排时间,兼职工作不能影响本职工作,但沈某一直不予理会。
2023年6月,甲公司以沈某兼职工作严重干扰本职工作为由,解除去与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沈某遂提起仲裁,需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国内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打造双重劳动关系,但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做出了肯定的限制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干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沈某的兼职工作已经严重干扰到了其本职工作,其公司领导也对其多次警告,但沈某未能把握好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平衡,甲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