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双方因薪资支付发生争议后,劳动争议处置机关应依据《劳动法》、《企业最低薪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薪资支付暂行规定》、《对〈薪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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