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6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出租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出租被告坐落于东芜市某镇一栋六层楼的天面用作电话基站无人值守机房之用,年租金2万元,租期10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两年租金共4万元。同年4月,基站设施安装完毕后,原告即接到该镇供电公司及政府拆迁规划部门公告,被告之前述房子属政府规划拆迁房,该房正上方将架设高压输电线,原告须停止开通用该基站。原告接公告后即停止该基站运行,但原告基站内价值62万余元的设施却被被告扣押。因为被告无理拒绝解除己失去继续履行条件和基础的《出租合同书》且阻止原告搬离基站设施,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所签《出租合同书》,并判令被告返还基站设施。被告提起反诉,需要支付两年租金共4万元及滞纳金。
办案过程:
1、同意原告委托后,耐心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并前往案涉出租物现场、政府拆迁规划部门知道状况、调查采集证据,在起诉后,准时地向法院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法院向政府拆迁规划部门知道调取案涉出租合同没办法继续履行的证据。
2、代理建议:案涉出租合同应依法予以解除。案涉基站正上方早己架设高压输电线,原告如运行该基站,势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紧急危及到基站及基站管理职员之安全。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出租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物水平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被告租金及滞纳金之诉讼请求己过诉讼时效。依据《中国》第五百九十九条之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3、判决结果: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署之《出租合同书》,原告取回设施,原告支付被告租金2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对于一审判决,双方均未上诉。
办案领会:
1、律师在办理案件前应付案件事实作充分的认知,通过实地调查取证充实健全证据材料,才能确保案件事实了解、证据确凿,更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对于律师/委托人因客观缘由没办法调取的要紧证据,必须要在举证期限内准时向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不然极大概承担举证不可以之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