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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能否适用表见代理

www.lottoir.com 2025-06-19 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蒋某于2000年2月至2003年8月承包经营某宾馆。承包期满后,该宾馆由别的人继续承包经营,蒋某未将已经加盖该宾馆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若干份返还宾馆,宾馆也不了解蒋某有空白合同书的状况。为了筹备资金拓展钢材批发业务,蒋某于2003年9月持宾馆的空白合同书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以某宾馆名义向某公司借款150万元。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根据蒋某提供的帐号提供了150万元贷款。蒋某在钢材业务中经营不善,亏损紧急,不可以偿还到期贷款。

[分歧]: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议庭对该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没争议。但,对于合同无效情形下,是不是适用表见代理却有不认可见。

第一种建议觉得:某公司就蒋某持有某宾馆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从而相信蒋某有代理权这一点上,是有充分理由的,无效合同中的表见代理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在无效合同中应当适用表见代理,不然,不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被代理人(某宾馆)应当对代理人(蒋某)签订的无效合同承担直接向第三人(某公司)返还财产和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被代理人承担无效合同的责任后,再向代理人追偿。

第二种建议觉得:法律设立表见代理规范的精神实质是维护买卖安全,而法律保护的买卖当然是合法有效的买卖行为,不然就与立法的目的相背而行。对于第三人的保护,应当保护善意的第三人,而不保护恶意的第三人。就本案而言,某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效合同不适用表见代理。应当由蒋某和某公司直接承担合同无效的相应法律后果。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

[评析]:无效合同不适用表见代理,有以下几方面是什么原因:

第一,从设立表见代理规范的目的来看。法律创设表见代理规范的意义在于鼓励买卖,保护合法行为,维护买卖安全。显而易见,若把表见代理适用于非法买卖的无效合同,则与设立表见代理规范的目的格格不入,是对合同法立法精神的错误理解和运用。

第二,从无效合同的法律属性来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无效合同因为其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不可以产生当事人逾期的法律成效。因此,代理人的行为与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对被代理人不具备任何效力。据此,《合同法》第49条确立的表见代理所需要的“代理行为有效”这一首要条件条件根本不可以成立。

最后,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来看。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不是无效合同本身约定内容的效力,而是法律对无效合同评价所产生的强制性后果,即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与表见代理规范需要被代理人去直接承担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的后果可谓相去甚远。

综上,无效合同不适用表见代理,应当直接由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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