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大理茶花国际旅游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金,公司董事长
被告段*伟,男,1969年1月生,汉族,云南大理市人,失业,住云南大理市建设西路141号。
委托代理人:杨*高,**星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伟原系原告**旅游社的正式职工。**旅游部系原告**旅游社申请成立的没法人资格的分部,原告**旅游社委派被告段*伟担任部门负责人,同时,**旅游社派10名职员到**旅游部工作。
2000年1月1日,与次年7月9日,原告**旅游社与**旅游部签订《大理茶花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经营协议书》及《经营协议推行细节》,对经营期限、管理方法、违约责任、结算方法等方面作了约定。同时约定了**旅游部每月应完成的1日游人数、结算价格、完不成任务的收费及完成指标减免当月管理费1000元。需要**旅游部在经营期内根据**旅游社财务规范进行财务核算,按时报送各种报表,完成**旅游社的各项经济指标等内容。被告段*伟在该协议**旅游部处代表处签了字。
2000年3月至2002年11月**旅游部经营期间被告段*伟以**旅游部名义写下欠条及对帐单32份,共欠原告**旅游社船费、景点门票、社会统筹款等共计519328.40元。
2002年12月20日,被告段*伟向原告**旅游社报送了《关于中止部门业务经营的报告》,觉得原告**旅游社职工欠**旅游部团款,导致**旅游部没办法拓展业务,需要停止经营活动。至此,**旅游部停止经营到今天。
2003年十月31日,因为原告**旅游社进行体制改革,解除去大部分职工的劳资关系,并通过《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置决定》,正式解除去与被告段*伟的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成本519328.40元及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争议焦点
1、《内部经营协议书》是内部承包性质的协议,还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方法问题;
2、**旅游部欠**旅游社的款项由哪个承担。
律师评析
作为本案被告段*伟的代理人,杨*高律师觉得:
1、原、被告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形式的承包合同关系。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内部经营协议书》签约主体是**旅游社和**旅游部,段*伟不是协议主体。协议内容并没提及承包字样,只是原告为勉励下属部门,明确公司总部与下属部门的责、权、利,从而给下属部门下达的一种经营指标和怎么样推行企业内部营运管理的规范而已。原告系被告委派到其下属假日旅游社负责该部的经营活动的负责人,被告个人从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形式的承包合同。因此,被告段*伟只不过原告委派到其下属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而绝不是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