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的一天,某市报纸上刊出一则《招聘启事》:某出版社急切需要招聘若干名质检校对员,待遇为按件计酬,不解决调动、住宿等问题;招聘条件为大专以上学历,善于文字工作,身体健康,熟知电脑操作,有本市户口者优先录用。女年轻人赵某依据启事被出版社聘用为社外校对员,当时社方与赵某口头约定:保证水平,按件计酬;付酬方法按每万字10元计,按月支付。因为赵某的校对水平较好,社方为稳定校对队伍,一年后又如此与赵某口头约定:当月需要完成50万字的校对量后,支付校对费1000元;每月超出50万字的仍按每万字10元支付,出版社为赵某提供办公场合。
2002年11月,出版社书面公告赵某:“鉴于出版社工作量逐步降低,已无需你为出版社做校对工作,如将来有需要,再与你联系。”赵某以社方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
1、需要确认双方有事实劳动关系;2、出版社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4个月的薪资4000元,作为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其理由是:赵某于1998年6月面试为出版社的校对员,将来薪资为每月1000元,工作时间按出版社规定实行,双方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经调查,1、赵某虽然在出版社办公并按时上下班,甚至乘坐出版社的通勤车,但出版社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未需要其遵守规章规范,未对其考核管理等。她每月都能完成最低50万字的校对量,出版社每月向其支付1000元校对费。
本案中,是不是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重点问题。所谓劳动,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产生新品的过程,其重点在于“生产过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打造的劳动关系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日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很多的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请清洗工为其清扫卫生,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些劳动关系都受劳动法调整。假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需要的是“劳动成就”的给付,而不是“劳动过程”的达成,那样这种劳动关系就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合作关系。因此,劳动法所调整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以下的特点:①主体一方是提供体力与脑力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应有劳动过程。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紧密联系在一块,劳动就是在于劳动过程的达成,而不止是劳动成就的给付;③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后,劳动者要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用法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保证劳动者各种权利的达成;而劳动者要运用我们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规范,服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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