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出具什么证明
1、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假如劳动者需要,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是什么原因。
2、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与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国有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符合条件的职员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按规定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4、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手续是什么样的
劳动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被证明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
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没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的,仍是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状况,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薪资的规范向劳动者支付;
假如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应按一年计算;假如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越十二年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仍低于十二年;
假如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六倍的数额支付;
还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所称劳动者月薪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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