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四川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块因清洗工在非指定清扫地址遭遇车祸而引发的认定行政案在该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保持了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企业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书,依法驳回原告成都**绿色环保公司需要撤销的诉请。
15日,**环保公司环保工人唐某于工作时间内,在三环路外侧的机动车辆道上被车撞死亡,后高新社保局认定唐为工伤。但环保公司觉得,唐某的指定清扫地址是在三环路立交桥内侧,唐是擅离工作职位到三环路外侧的机动车辆道上。唐某受伤虽在工作时间内但不是在工作场合内,且交管部门也认定肇事用户与唐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觉得,环保公司聘用唐负责三环路韦家碾到凤凰立交桥内侧清扫作业,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工作时间,并在从事本职工作。虽然事故发生地址不是在指定的三环路内侧的清扫地址,但仍属唐的工作场合,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点。
此案虽唐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但其行为是是过失行为,非主观故意,故不是蓄意违章。依据《关于处置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规定“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区因工作缘由导致的伤亡,即便职工本人有肯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唐某的过失行为并不影响到工伤性质的认定。据此,高新法院从国家应当尽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用工单位看重安全生产管理,贯彻《》的立法宗旨等角度考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以保护了作为弱势群体的环卫工人的合法利益。
法官说法:对工作场合等的认定不可以太过狭隘
该案的主审法官张-义在采访中谈到,此案争议焦点是当事各方对“工作时间、场合、缘由”的理解存在分歧。张-义觉得,对此认定主要应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目的、范围、职工的工作性质、报酬方法等方面,结合双方签订的用工合同综合考虑,在理解上不可以太狭隘,不然不利于伤亡职工的权益保护。
工作时间应为职工拓展工作的时间,既包含用人单位规定和临时安排的时间,也包含职工自己延长或提前的时间。只须职工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都应为在工作时间内,除非用人单位有特别的工作流程需要,而职工明知却违反。
工作场合应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地区,并不限于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车间或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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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缘由应指与用人单位各项工作事务和职工本职工作所衍生事务有关是什么原因,不可以仅仅局限在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范围内。
此案中环卫工作的工作范围是某一路段,这样的情况下,应当与工作时间、缘由两个原因,结合伤亡职员的主观心理态度等方面来考虑,假如伤亡职员是在工作时间内,从事本职工作,同时主观上并无故意超出工作范围导致伤亡的,应当认定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点。
基于此,法院觉得,环保公司聘用唐负责三环路韦家碾到凤凰立交桥内侧清扫作业,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工作时间内,并在从事本职工作。虽然事故发生地址不是在指定的三环路内侧的清扫地址,但仍属唐*珍的工作场合,因此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点。唐某在交通事故中虽负同等责任,但其行为是属过失行为,非主观故意,故不是蓄意违章,唐的过失行为并不影响到工伤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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