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后,裁减职员策略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职员: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紧急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改革或者经营方法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职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的。
裁减职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职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职员的,应当公告被裁减的职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职员。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确需裁减职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职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职员,在六个月内录用职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职员。
企业经济性裁减职员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让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紧急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紧急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职员的,可以裁员。
第四条用人单位确需裁减职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的资料;
提出裁减职员策略,内容包含:被裁减职员名单,裁减时间及推行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职员经济补偿方法;
将裁减职员策略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建议,并他们案进行修改和健全;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职员策略与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建议,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建议;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职员策略,与被裁减职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向被裁减职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职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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