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怎么样补偿职员
状况1、解除或终止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此种状况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规范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
劳动者月薪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省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月平均薪资的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低于十二年。
状况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薪资后解除劳功合同的。
2.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依法裁员。
状况3、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不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支付经济补偿。只有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劳动者提出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除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提升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认可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解除合同后双方都要的履行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应当根据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守旧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常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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