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26名职工与某商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该商场以经营亏损为由,于2000年5月辞退王某等26名职工。王某等人遂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请示纠正该商场的错误行为,维护我们的权益。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王某等人的举报后,经多次深入调查取证,查明该商场不拥有企业经济性裁减职员法定条件,又违反了企业经济性裁减职员法定程序,在此首要条件下,单方解除王某等26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并责令该商场限时改正。该商场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撤销了辞退王某等26名职工的决定,恢复了王某等人的工作,补发王某等人的薪资并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
这是一块因用人单位违反经济性减员法律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
《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情况发生紧急困难,确需裁减职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建议,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职员。”
依据《劳动法》和《企业经济性裁减职员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职员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缘由法定原则。即用人单位裁减职员需要出于法律规定是什么原因。用人单位只有以下两种状况才可裁减职员: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让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紧急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紧急困难企业标准。
2、程序合法原则。这是指用人单位裁减职员时需要经过法律所规定的程序。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的资料;
提出裁减职员策略,内容包含:被裁减职员名单,裁减时间及推行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职员经济补偿方法
将裁减职员策略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建议,并他们案进行修改和健全;
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职员策略与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建议,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建议;
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职员策略,与被裁减职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向被裁减职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职员证明书。
某商场解除王某等26名职工劳动合同时不拥有上述法定条件,也未履行法定程序,紧急违反经济性裁员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王某等26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某商场做出责令限时改正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