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公告
劳社部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推行《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达成工伤保险成本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公告如下:1、关于行业划分依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一样的工伤保险交费率。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状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2、关于费率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交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薪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区域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薪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区域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费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风险程度等状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区域人民政府批准后推行。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按期调整。3、关于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交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2、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第一次交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将来由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风险程度等原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方法由各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拟定。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有关数据的测算,合理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科学拟定费率浮动的具体方法。要加大对工伤保险运行状况的监测,按期剖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规范运行的影响,重大问题准时上报。大家将按期知道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状况,准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策略,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三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