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各工伤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推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北京人民政府2003年第140号令)和有关配套文件,经研究决定,在国家未颁布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之前,拟定《北京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以下简称《支付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好好学习,遵照实行。
1、北京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暂按《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试行版)>的公告》(京劳社医疗保险发[2003]110号)文件实行。凡目录内标有限医院等级用药及成本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均取消相应的医院等级限制和个人部分负担的限制。
2、北京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标准根据《北京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目录(暂行版)》实行。
3、拟定和用《支付范围》是加大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确保北京工伤保险规范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的要紧手段。各工伤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贯彻推行工作,严格工伤医疗管理,非《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不能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各级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大对《支付范围》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置。
5、本公告由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讲解。
6、本公告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北京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目录(暂行版)(略)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三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