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工伤保险推行方法》已经2006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二○○六年12月29日
宿州工伤保险推行方法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推进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推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驻宿中、省属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列入预算,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继续实行市、县(区)两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基金由市、县(区)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社会捐助;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按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职业康复治疗费;
(三)劳动能力鉴别费;
(四)工伤认定调查费;
(五)本方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奖励成本;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成本。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确定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费率浮动方法。
行业分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劳社部发(2003)29号)实行。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为:一类行业0.8%,二类行业1.5%,三类行业2.5%.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交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2、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由统筹区域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风险程度等原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费率浮动方法由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拟定。
经营范围属跨行业的用人单位,按其主业确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实行。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交费薪资、交费金额等状况在本单位公示。
第九条参保单位欠缴工伤保险成本的,除按规定足额补缴欠费外,欠费期间该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伤残职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支付,仍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原途径支付,将来依据工伤保险基金积累状况逐步将它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具体方法另行拟定。
第十一条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应从企业变现资产中补缴所欠的工伤保险费,并为该企业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一次性预缴工伤保险待遇成本;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也应为该企业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一次性预留工伤保险待遇成本;变现资产不足的,从土地出让金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