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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湖南株洲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株洲工伤保险推行方法》公布政府令第7号《株洲工伤保险推行方法》已经2004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市长二oo四年七夕日株洲工伤保险推行方法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湖南推行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推行方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根据本方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市行政地区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交费金额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状况在本单位内按期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实行安全卫生流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和降低职业病风险。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手段使工伤职工得到准时救治。第四条株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株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市区范围内具体工伤保险事务。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事务。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工伤保险费依据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确定交费费率。统筹区域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当依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用、工伤发生率和安全卫生情况等状况,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及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当年交费费率。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策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推行。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推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方法》规定实行。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薪资总额乘以单位交费费率之积。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统筹,分级经办。用人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员伤残津贴;(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生活护理费;(五)丧葬补助金;(六)供养亲属抚恤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辅助器具成本;(九)工伤康复成本;(十)工伤认定调查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别成本;(十一)工伤预防宣传和奖励费。第十一条打造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规范。县按当年当地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县留存7%,向省上解3%。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垫付。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支付。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事故和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调剂。工伤保险储备金的具体用方法按省有关规定实行。第十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