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社保局依据《广东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㈠工伤待遇
⒈医疗费:社保支付70%,单位支付30%。
⒉康复器具费:社保支付50%,单位支付50%。
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经申请评残达到等级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为基数计发:
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
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
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
十级6个月。
⒋残疾退休金。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别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办理残疾退休手续。残退金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薪资为基数,由社保局依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
一级:90%;二级:85%;
三级:80%;四级:75%。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薪资高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200%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200%为基数计发。
残退金每年按期参照《广东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调整,职工平均薪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⒌护理费:被保险人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劳鉴部门鉴别,需要护理的,以当地上年度的社会平均薪资为基数,分别按以下标准按月发给。
⑴特别紧急完全护理依靠按60%计发;
⑵完全护理依靠按50%计发;
⑶大多数护理依靠按40%计发;
⑷部分护理依靠按30%计发;
护理费随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薪资进行调整。
㈡工亡待遇
⒈丧葬费: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6个月,一次性发给。
⒉遗属抚恤金: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48个月一次性发给。
⒊供养直系亲属、配偶生活补助费:
供养一人者,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30%发给;供养两人以上,按50%发给;被供养者是孤老或孤儿者,按上述标准的150%计发。
生活补助费按月付给被供养人,直到失去供养条件止。供养范围、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生活补助费每年随职工平均薪资增长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㈢办理工伤待遇手续需知
⒈工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