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云南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
《云南职业病防治条例》已由云南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日起实行。
云南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27日
云南职业病防治条例
(27日云南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风险,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有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进步,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拟定本条例。
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地区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原因而引起的疾病。
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打造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用人单位负责、全社会一同参与的机制。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加大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保障工作经费,打造部门联席会议规范,拟定职业病风险事故应对预案。
规定?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合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落实参保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进步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工会应当督促和协调用人单位拓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用人单位应当打造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加大职业病防治管理,使劳动者得到职业卫生保护。
七条?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司法等部门应当做好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常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拓展职业病防治常识的公益宣传。
每年4月25日至5月1日为全省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预?防
规定?矿山、冶金、化工、建材、有机溶剂、放射及其他可能产生职业病风险的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出职业卫生防护建议。
规定?涉及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需要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风险预评价报告,并将批准的报告作为审批的条件。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根据国家《职业病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和《职业病风险原因分类目录》实行。
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风险预评价报告,由省或者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风险预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建议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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