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神州律师网 > 劳动纠纷 >

在公司准备期间工作的时间 应计入劳动者工作年限

www.xubo11.com 2025-08-18 劳动纠纷

    2005年5月,**公司进入准备阶段,王*利进入公司筹备开张、营业事宜。同年7月,**公司领取营业执照,王*利被任命为公司客服部经理,每月薪资1500元。
    2007年7月,**公司将王*利辞退,王*利自此未再到**公司工作。同年8月,王*利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仲裁委支持了王*利的请求。**公司不服,觉得王*利的工作年限应从2005年7月开始计算,故起诉至门头沟区法院。门头沟区法院经审理觉得,王*利自2005年5月在**公司准备打造期间即开始在**公司工作,一直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后,仍在该单位任职,故应视为双方自2005年5月起打造劳动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所提其辞退王*利系因王*利长期违反劳动纪律、长期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倡导,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但因王*利赞同与**公司于2007年7月解除劳动关系,故王*利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双方协商一致自2007年7月解除。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低于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规范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公司应依据王*利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给付王*利等于三个月薪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故此,王*利需要**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Tags:

劳动纠纷热点
劳动纠纷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