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劳务派遣用工进步迅猛,各种劳务派遣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很多涌现,随之亦出现了一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
如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妨碍劳动者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强迫职工置换身份;有些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外贸原单位的原职位工作,而薪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有些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空出工作职位后,很多用劳务派遣工,避免其对自有职工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有很多劳务派遣组织运作不规范,高比率从劳务工薪资中提取管理费,甚至克扣拖欠劳务工薪资、不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更有个别劳务派遣组织与个人勾结,从事多层劳动力派遣或出售劳动力等等,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象十分紧急。
因此,规范劳务派遣甚至取消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看上去刻不容缓。
现在,劳动合同法的拟定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而劳务派遣是该法让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作者作为工作在一线的律师,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一些调查工作,并针对劳务派遣提出了我们的看法。
劳务派遣现象分析???
l.有些劳务派遣用工不只没缓解就业重压,反而降低了劳动者的收入,紧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组织的性质是中介机构,并不从事实质生产,除去自己经营所需职员,没办法提供更多的就业职位,就其本身而言,不可能缓解就业重压。
劳务派遣组织依据用工单位的用工需要和失业职员的就业需要居间“牵线搭桥”,其使命在“搭桥”成功后就已完成。劳务派遣将被牵线的职员全部收归为劳务派遣组织的职工,事实上是为劳务派遣组织提供财源,达到其对被派遣职员长期收取管理费的目的。
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从公平适当的角度而言,参与分配的只能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组织将劳动者视为我们的职工,参与分配劳动者本该独立支配的劳动收入,使参与分配的角色增加,劳动者的收入自然降低。
因为劳务派遣组织的营利性目的决定了其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受制于用人单位减少用工本钱、降低管理环节的需要,没办法充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色。
某些劳务派遣组织的存在和进步,是以降低劳动者收人为经济基础的,紧急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应当立法禁止以降低劳动者收入的方法来提升企业效益的做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理应为提升劳动者收入、改变劳动者的生活质量服务,也只有如此,劳动合同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才能达成。
2.抛弃职业介绍机构,重复设立劳务派遣组织,紧急浪费国家财力物力资源。
劳务派遣组织的刚开始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再就业,这一点与职业介绍机构开办目的相同。如确需拓展劳务派遣工作,职业介绍机构在肯定范围内也可以从事劳务派遣活动,不必抛弃职业介绍机构,重复设立劳务派遣组织。
因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提升各级再就业组织的积极性,总是对劳务派遣组织给予再就业基金补助、奖励和税收减免,使得劳务派遣组织既能够收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管理费,又可以获得政策鼓励和税收减免,收益相当可观,这正是很多单位、组织、个人没立劳务派遣组织的目的。
3.劳务派遣事实上是劳动力的有偿买卖活动,多层派遣劳动力或出售劳动力现象常见存在,会导致劳动力市场的混乱。
劳务派遣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劳动力买卖行为的中介机构。劳动者本可以与实质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享有同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待遇,因为劳务派遣,使得劳动者与实质用人单位人为隔开,总是会导致对劳动者利益的损害,并使劳动者组织工会的团结权和职业稳定权遭到制约;同时也为用人单位避免劳动法创造了空间。
尤其是派遣组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远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二者之间的关系复杂得多,一旦出现争议,处置困难程度非常大,维权本钱非常高,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和劳动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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